一、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
(一)已取得指标;
(二)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且在有效期内;
(三)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法院判决、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流程
申请人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到原选号地所在区交通支大队办理。
1. 持有单位指标的申请人:携带单位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原选号地所属区交通支大队提出申请。
2. 取得个人指标的申请人:携带车主身份证、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材料,到原选号地所属区交通支队提出申请。
3. 属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还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属继承或离婚析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5. 属其他情形导致转移所有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开具《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申请表》,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7.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
8. 申请人凭《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明、《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申请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至现居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9. 现居住地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相关规定完成后续业务。
10. 转入地在收到转入信息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向转出方反馈信息。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11. 转入地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凭证送回转出地,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转出方,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对方。
12. 对经审核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1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车辆转让的信息。
14.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1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民警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16.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