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牌协议
甲方:乙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北京租赁车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名下京A×××号牌车辆以年租方式出租给乙方。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现由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依法监管使用。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大写:壹佰贰拾陆千元整),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租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计6年期。若甲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则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若乙方提前解约或续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万捌千元整。
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即视为违约。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守约方因继续履约而支出的合理支出:(一)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将免责。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2、如果出现需要终止合同时的情况,应当由甲方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