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牌起诉要回案例:法院判决后,车主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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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北京车牌起诉要回案例:法院判决后,车主不服上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化名),男,汉族,1970年1月8日生于北京昌平。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原、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京Q0N5XX小型汽车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车辆首付款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3月底前付清。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并悬挂号牌。现因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且该车牌系伪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的效力;判令由被上诉人返还涉案车辆;判令由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动产的权利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明凭证,具有与物权相同的性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关于涉案车辆的买卖行为已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交付标的物等事项。现因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涉案的京Q0N5XX小型汽车的牌照为伪造,故原告诉求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行为有效,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原告购车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

三、典型意义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车牌号码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予以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动产的权利移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车牌号码"作为特殊商品,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但其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购买他人二手车的消费者而言,"车牌号码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益。如果能够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他人的合法所有权,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主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网络上的低价宣传,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此外,广大车主也应提高警惕,注意甄别网络上发布的车牌出售信息,以免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自己购买的二手车存在权属争议或涉嫌侵权问题,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莫放任不管或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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