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车牌合同
甲方: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北京XX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乙方的车辆出租业务,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1. 甲方将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1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2. 租金于次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甲方账户,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线上付款平台转帐。
3. 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3日内向乙方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专用收据》(见附件)。该收据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乙方留存,另一份交回给甲方留存。
4. 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相关费用发生变更的,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5. 如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在退还全部车款的同时结清剩余月份的租车费用。
第二条 出租期限1. 甲方向承租人交付车辆的日期为起租日期。
2. 租赁期满,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时,甲方可继续将车辆出借,但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转让条件及程序1. 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自交付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妥转让过户手续,则最迟不得晚于2023年12月31日。
2. 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妥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机动车转入、转出登记和号牌变更等事宜。
第四条 违约责任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除不可抗拒力外,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已收取的全部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