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收购北汽鹏龙公告:拟2023年完成收购,获得新能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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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详细介绍

北京汽车收购北汽鹏龙公告:拟2023年完成收购,获得新能源指标

收购北京汽车指标公告

1、项目名称: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收购上海、天津、重庆、深圳、杭州、宁波、青岛、成都、昆明等城市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项目(以下简称"本期转让标的")

2、交易对手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与国投创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共同签订《北京市示范应用纯电动小客车生产企业与出租企业购买及使用纯电动小客车运营权协议》(以下 简称"本期转让标 的协议")。

3、合同主体:公司与国投创新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 中国东方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丙方 ") 共同签订 《北京市示范应用纯电 动 小 客 车 生 产 企业 与 出 租 企业 买 入及使 用 纯电 动 小 客 车 运营 权 协 议 》( 以下 简称 " 本 期 转 让 标 的 协议 ")。 4、合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5、合同金额:本次拟出售的京牌车辆数量共计 3279 辆,对应总金额为人民币 .00万元;其中,公司拟出售的车辆数量共 2658 辆,对应的总 金额 为人民 币 .00万 元 , 甲 方 拟 出 售的车辆数 共 613 辆车,对应的总 金额 为人 民币 .00万 元 。 6、交割方式:双方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交割日期,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 7、违约责任:1 、在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违约时,将承担相应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 同义务,则各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若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则各方均须对因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其他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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