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9〕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的运营秩序,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北京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职责分工
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运管机构)具体承担全市的出租车日常监管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出租车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巡游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设施,并依法查处巡游车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网信、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城市客运相关的服务工作。
5.鼓励市民通过电话、手机APP等方式提出建议、投诉。运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准许从事该业务的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开展相关业务。
四、经营权分配和管理
(一)新设立企业或者新增从业人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运管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运管机构的委托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道路旅客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从业资格证件的,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有企业需要变更名称、注册地等事项的,应当向运管机构申请换领新的许可证件。
五、运营保障措施
(一)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各经营者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人员。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品,设置明显标志,确保有效使用。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出现安全事故或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治受害人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所在地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六、监督检查
市交通、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巡游车、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各级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