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车牌协议
北京租赁车牌协议,又称北京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合同,是出租方(甲方)将自有或经乙方同意的他人所有的一定年限的车辆租给乙方(丙方)。在租赁期内甲方向乙方收取一定的租金。
1、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的权利义务相同。
3、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本合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相应的车辆及有效证件;
(2)甲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3)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
(4)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车受损,且无法修复的。
5、在本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车的所有权,并支付已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届时仍不能收回该车,则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6、在承租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承租方有权终止用车服务:
(1)承租人患病、负伤、致残、死亡的;
(2)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未经法定程序而转让、抵押所拥有的机动车所有权的,包括买卖、赠与和继承等行为。
(2)违反法律规定而出卖、转让、赠与所拥有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所有权转移事项。
8、自签署之日起,至办理完过户手续止,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监管此辆汽车。
9、自签署之日起,至办理完过户手续止,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况时,应由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0、其他补充条款。
1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