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京牌租赁撞车,客户退租,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合同有效,判令租赁公司向客户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租车公司")与刘先生、李女士签订了《汽车指标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和李女士分别将名下车辆以每月1万元的价格出租给该租车公司使用。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刘先生和李女士均未续租,故该案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租车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及行业习惯,《汽车指标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理由是,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其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购车发票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证件。"本案所涉两份协议中,并未涉及上述条款。因此,依据以上两条,应认定两份协议为无效。此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既达成一致意见又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订立。本案所涉两份协议系双方对原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属于新增加的合意,故也应采用书面形式。综上,租车公司的代理人均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汽车指标租赁合同》应为效力待定之诉。
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同意由租房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个月的租金共6万元;另由租房公司在收到租金后10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2万多元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件已生效。
评析
实践中,关于此类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坚持效力待定原则,即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坚持有效原则。本文认为,对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自成立之日起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格式条款的《汽车指标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笔者认为,从性质上讲,《 汽车指标 承租协议》系格式条款,但鉴于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也明确知晓了其中的权利义务,因此应当认定该份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