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配置指标,即北京金融局对各区、各部门及企业所下达的租赁公司配置任务。
1、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含垂直管理企业)等国有机构及其下属企业;
2、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中心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企业和从事金融业务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3、其他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
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含垂直管理企业)等国有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地方资产管理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保理公司,其所属企业的租赁业务应纳入本通知规定的监管范围。
上述三类机构的出租人应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开展促进汽车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中关于汽车经营主体相关内容的相关文件或复印件;
(2)出租人承诺函。承诺函应当包括出租人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等情况,以及拟开展的汽车租赁服务项目、资金保障措施等内容。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与承租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原件。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6)出租人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自有资金证明文件应当至少包括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余额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须由该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8)涉及车辆产权登记、变更、转移、注销事项的相关材料。
(9)涉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增值税、消费税、保险费缴纳、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信息资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前取得的材料。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均以A4纸格式上传至"首都之窗"网站,并在系统中填报。
各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上述主体的汽车租赁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各区商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报市商务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3、自2022年9月1日起,将本市新增汽车租赁业务量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安排,不再区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