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宣城的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调查,李先生的出轨对象是妻子的闺蜜。在庭审中,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但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曾给予过妻子一定的经济帮助,因此判决不准许两人离婚。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李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于2019年6月生育一子。2020年3月,二人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居。2020年4月初,李先生再次离家外出,直至2020年8月中旬回家。在此期间,他与陈女士的闺蜜王女士相识。同年8月下旬至9月底,王某多次到访李家,与李家人频繁接触、联系。后经查证,2020年7月至8月间,王某先后六次以看望小孩等为由前往其与王某某(系陈女士之夫)的家中。此外,2020年至2021年间,该女还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转账,共计200余万元。
2020年底,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许和李先生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