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方借钱给女方的情况并不少见,在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返还。然而,对于这笔借款的性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近日,两名当事人就遇到了类似问题,男方的借款被判返还配偶。律师表示,这两起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男方借钱时明知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无偿借给女方使用,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予以保护。
1、**:
被告在庭审中称,这笔借款是向李某支付的“感谢费”。对于该说法,被告李某表示他从未从李某处借过钱,而其借款的目的也并非为自己使用。此外,李某还提交了李某与自己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承诺书,内容显示:因房屋转让,需向李某一次性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向李某赠与现金50万元;向李某借款1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万元利息)。上述内容均表明该借款用于李某日常生活支出,李某不可能将其用于个人消费。鉴于本案中李某之间已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其要求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具有一定难度。
2、女方:
“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有任何理由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我没有理由要把这笔借款给我的配偶还钱。”女方赵红(化名)说,她和丈夫小刘(化名)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今年8月她想和丈夫离婚。但在离婚过程中,她才知道老公小刘在2017年4月借了她一笔钱后就一直没有归还。赵红认为她与小刘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产生了债务关系,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不应该由她来承担。随后赵红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返还这笔债务。对此,小刘表示自己在2017年4月左右就将自己所有资产用于投资了某项目并产生利息;而且双方于2018年1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再共同财产未分割这些固定资产只是一种约定行为。
3、女方维权维权之路:
2016年4月,刘某**到**,要求李峰偿还自己向王梅借款31万元。**认为:夫妻双方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本案中,因缺乏证据证明夫妻共同生活中取得过财产;李峰虽提供了其与刘某之间有定期支付夫妻生活费、教育费等经济往来的协议,但该协议已无法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李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时双方的约定,且不能证明李峰与王梅之间形成了婚姻关系,故依法驳回刘某对李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