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3月,李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并致其轻微伤。经鉴定,张某构成轻微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张某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此后,两人离婚,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20年7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现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实施上述措施;(四)、(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你院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