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有的夫妻结婚后就离婚,那具体怎么分呢?婚后一方把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公司的股份。那在公司股份如何分割呢?要怎么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内合伙经营所得的收益,以及个人应得收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所获得的收益等。另一方以夫妻各占一半为前提分割。
1、因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设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时,其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因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一方婚前取得合法财产成为婚后共同财产或者婚前财产被违法转移、隐匿、毁损时,可以请求分割该财产”。这是为了保障离婚时的共有财产分割权的体现。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姻法》中所称的“一方”情况,就应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认定。因投资形成的个人收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投资所得计入投资中并作出了书面约定,这种处理方式比较公平合理。
2、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公司的股份,但公司的所有权仍属于夫妻一方,该部分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婚后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财产,其价值在婚后发生显著增长的,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是,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或者动产产是权利人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用于支付共同债务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明显增长”应当是指在婚前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婚后实际发生增长数额。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发生效力。动产在婚后转化为财产的情况下,一方因离婚而取得动产部分应当在离婚时由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对夫或妻共同财产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配偶一方给予补偿。
3、因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获得收益,包括投资取得收益、分红以及其它各项收益,该部分财产因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而形成的出资权益不能主张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出资成立公司,但尚未盈利或亏损严重,另一方请求分割共同出资后由公司经营管理而取得的利润、亏损等权益的,人民**不予支持。在离婚时尚未盈利或亏损严重的公司中,其所得的利润、亏损等权益不能主张分割对股东有重大影响的收益,但该收益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得用作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股东和员工利益免受侵害。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出资权益导致他方不能取得该收益提出了诉讼(离婚)请求时都应当先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再**(离婚)申请。在此情形下,若夫妻一方有出资行为但未用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未主张分割,因其是股东而不能以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为由主张分割;婚后该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收益的一小部分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部分财产与公司有利益关系要求分割是可以诉之公司股东及其他合伙人对另一方是否拥有上述股权未行使请求权而主张分割后提**讼(离婚)时均可向**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