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得到**支持?夫妻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记者昨日从市中院获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以离婚为由向**提**讼,请求**判令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如果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或有婚外情的,人民**可酌情予以处理。
1婚内出轨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10万
2009年,李平与宋某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日生育一子。2014年3月,李平**离婚,并要求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近日,金平区**审理后认为:宋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李平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故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2婚前“小三”与他人**,一方诉请赔偿10万
2013年,李某与胡某结婚,两人育有一女。婚后,胡某多次向****离婚,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车辆及存款归自己所有,并请求判令胡某给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胡某认为,自己与胡某原是夫妻关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胡某明知其与胡某有婚外情事实,还同意两人**生活,严重影响了自己对家庭的信任和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影响。**经审理后,支持了胡某请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
3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一半
【案件】2013年2月,小伟与小美在市区某小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2013年8月,小伟与小美协议离婚,小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所抚养子女的个人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家庭债务时,有多分或者少分的权利。
4孩子抚养权,非婚生女随母生活
李某与阿福(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在2006年结婚,2010年生下女儿阿娇(化名)。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2015年1月31日,李某将女儿抚养权归阿福所有。阿福则认为,他与李某已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生育女儿不属于婚生子女,所以女儿阿娇是非婚生子女。李某则称,孩子随母亲生活可以减少阿福与他因生活方式不同而产生**,并提供了证据支持了李某主张阿福与自己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主张。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5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者,可酌情考虑分割财产
案例: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子。张某婚后没有工作,其母亲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屋及一辆轿车,刘某亦出资购买了一辆车。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二人离婚,刘某要求分割财产时予以支持。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应当受理;不受理的,或者对方当事人经人民**通知后不参加诉讼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考虑财产、债务情况以及其他因素,对双方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