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离婚的4种法定情形: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认定离婚的4种法定情形: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认定离婚的4种法定情形:夫妻感情破裂...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小某某。因家庭矛盾,双方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裁判意见及结果】

一、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夫妻关系。经查,原、被告系再婚,且未生育子女,但双方均认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今仍保持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适用该条规定,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本案中,原告仅就与张某的感情问题提起诉讼,并未对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以及财产分割等事项一并主张权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应另循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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