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夫妻双方如果有了婚外情属于离婚的一种情况。那么无过错方是否需要对婚姻损害赔偿呢?《婚姻法》第40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提**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重婚;(二)与他人**;(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可见,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责任婚外情者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之一。
1、“重婚”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重婚导致离婚的,处七年以上****。重婚应当有配偶才能构成,但在实践中常表现为:①有配偶而重婚;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重婚;③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关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重婚”应当是夫妻之间关系破裂才能构成;从实践中来看“重婚”的主体一般包括:行为人与婚外异性有夫妻关系;行为人有配偶而重婚;行为人有配偶而**;行为人与他人之间有事实婚姻关系等4种情形。
2、“与他人**”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
从法律层面上讲,构成家庭暴力的前提条件是有“暴力行为”,但是对于“**”的情况就没有明确的界定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对于“**”时间不长,而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在一起居住时间较短,这就要求不能仅以殴打就构成家庭暴力。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不是单纯进行殴打行为,而是进行了非法**,侵害了配偶与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时间不长,且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短,仅仅是一种短期**行为是很难认定为家暴的。家庭暴力通常涉及身体暴力与精神暴力两方面。目前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拘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对“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情形进行规定。
3、**、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的定义和标准很多,其共同特征是包括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是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一概念的确立,对**在审理涉及家庭成员损害赔偿案件时认定案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以及如何认定**、遗弃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所谓监护人,是指为使未成年人免受家庭、婚姻等侵害而设立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未成年人是指不能**生活的未成年人;包括不能**生活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