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刘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2016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7年初,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8号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8号院内的车位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刘某某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即上述房屋系在2016年1月1日前购买,故对于2015年至2017年的房贷,应以2016年度的银行流水为准。
二、关于夫妻共同房产问题
1、涉案房屋为被告婚前所购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