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之间的最后一道坎,因为在当今社会中男方提出离婚是不被允许的,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但是有些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呢?一起来看看吧。
1、男方被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作为一种法定措施,其实质是失踪人向人民**申请,使其暂时失去法律上的身份地位。我国法律上通常将失踪人宣告为“不能生存”“下落不明”。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遭受人身侵害而申请宣告失踪人为“失踪人”时,如果该失踪人与被申请人已无婚姻关系已解除、下落不明满一年等三种情形之一均视为失踪人本人书面提出过异议。对于不能在短期内得到**确认其下落的宣告失踪人为“失踪人”的情形之一即宣告失踪,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应当以人民**为被告进行诉讼和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应当在宣告期限届满后1年内进行。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主要是因为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如果没有了外界的干扰,恢复了生理机能,对胎儿和母亲的影响也很小,不会给胎儿带来伤害。另外对孕妇本身也有好处。此外,怀孕的妇女即使离婚,亦应当在一年之内提起,而不是持续到下一个六个月。
3、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支持男方对子女的探望请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探望子女的,由另一方提出请求,人民**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后,父亲或母亲要求探望子女时,应予支持。探望权行使方式包括探望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之后的探望等。”离婚条件中“离婚”并不意味着失去对子女真正的权利,子女仍然拥有自己幸福生活、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能力。在婚姻中当你遭受不幸或是受到伤害时不仅要看这一方是否拥有权利、是否有能力采取正当措施来保护自己,同时还要看另一方是否有能力去给予你关爱,你可以去请求**来给予你足够的关爱和帮助。
4、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中止探视制度施行前,男方不得就离婚案件直接向**提**讼。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已有固定收入,且其自身利益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较,对子女的生活有利的,父或母可以探望子女已没有固定收入,且其自身利益与祖父母也不利于子女发展或者有发生不利后果的危险的,可以中止探望权。”因此,离婚后夫妻一方不能直接向**提**讼离婚后女方直接向**提**讼要求与之解除婚姻关系时只能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对其造成损害而不能提出权利主张。所以男方在离婚之前是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官司男方只能**哪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中止探视权对双方造成损害而不能**这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规定。
5、女方**要求与丈夫离婚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者,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不准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女方要求夫妻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一)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女方要求与丈夫分居满两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双方有**、吸毒等恶习未改;(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女方认为被告欺骗、**、遗弃家庭成员;(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且未达成协议;(五)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满两年"对方认为被告欺骗、**家庭成员"。"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或在诉讼中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