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
1.本市常住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名下没有办理过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市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2.驻京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以及持有效《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官证》的自然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3.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并在京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可以提出申请。
4.持有有效的本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受理窗口提出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
5.持有有效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港澳、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登记证书、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并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
6.持有一至六期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残疾人,可以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经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申领车辆登记证书。
7.已获得其他省份核发的驾驶技能类准驾车型资格凭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市重新申请相应准驾车型资格;未取得其他省份核发的驾驶技能类 准驾车型资格凭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地重新申请相应准驾车型资格。
8.已领取外省市核发的驾驶技能类准驾机型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信息,选择在外省市重新考取相同类型、同一科目或者以上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在本人名下的车辆上使用原取得的驾驶证。
9.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不符合第(5)项规定的;
(2)因被注销登记的;
(3)因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原因被收回的。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第(4)项规定条件的;(二)不属于本公告第九条所述人员的;(三)超出业务管辖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