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产生矛盾或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举证能力不一等原因导致出现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如一方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金;另一方则主张该费用系个人生活消费支出等。那么对于这类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呢?下面笔者就结合审判经验对此作一简单分析探讨。(1)关于生活费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 婚:(三)夫妻书面约定由某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五)其他可以证明扶养人张某某抚养能力和教育水平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抚养费"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子女的必要开支(含医疗保健费和必要的上学学费)、辅助性开支以及其它合理费用的总和。其中必要开支是指维持孩子正常学习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孩子的吃穿用度、正常的文化娱乐活动所需的费用等等。因此,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女方每月给付男方一定的金额作为其日常生活开销的话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最高人民**〈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为达成某种具体目的或者实现人民**已发生的社会效果而在民事诉讼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下列事项,不能单独依据某一方的陈述加以认定"(注:《民法通则》、《民诉意见》、最高院解释)。由此可见,《婚姻法》中的相关条款只是针对特定情况下发生的特殊情况而言的,并不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裁判原则。另外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情况出发也不宜将此项款项直接判决到男方向女方便行转付。因为一旦这样执行势必造成大量的人情关系网被打破的后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建议**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该项内容的适用尺度,不宜机械地照搬条文精神作出裁决。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如何确定"适当补偿款",也就是所谓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的问题吧!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比如有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人均收入相对较少时就不易支持过高标准的补偿款了。此外还应充分尊重双方的合意,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当然这里所说的补偿款的范围并不是指单纯意义上的钱物上的补偿款。而是应该包含着一种心理慰藉和精神安慰的作用。例如有的家庭确实困难,但经过努力后仍能逐步改善生活的也应酌情予以适当的照顾。总之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较为合理的判定。
(2) 关于分割共**产的处理
实践中很多法官认为既然已经达成了解除**关系的协议,那就可以任意处置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了。实际上这是不正确的观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也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相反还可能会引起新的权利冲突等问题。故此我们在审理类似案子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参考:1、经审查确认属于合法有效的分居协议的,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未经许可私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按违法建筑处理;3、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按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居的视为重婚罪的行为,可按刑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几点是本人从事基层工作以来的一些浅薄见解,希望各位同仁给予批评指正。最后祝愿所有即将步入结婚殿堂的朋友能够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