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岁的王女士,有个可爱的女儿。一年前,王女士嫁给了一个比自己小十岁的男子张某。结婚后,王女士发现张某经常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无奈之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王女士称自己有权**张某离婚。日前,**依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协议离婚。
1.结婚前情可待成追忆
在法庭上,张某称,他和王女士是在朋友介绍下认识的,并在交往一年后走进婚姻的殿堂。两人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2个月生下了女儿小文。2014年6月6日,王女士发现男友经常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她立即将该情况告知了王女士。经过几个月的沟通后,张某同意和好并承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2017年5月初,王女士发现男友和别人发生性行为已有一年多时间了。
2.结婚后却发现丈夫出轨
两人的婚姻生活还算幸福,有个可爱的女儿。可是,去年11月初,王女士在给女儿洗澡时却发现,张某居然经常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且这个次数比之前更多了。而且这个和张某在一起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王女士感到很愤怒,于是到**提**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庭审中,王女士说自己非常爱丈夫张某,可是也发现张某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为此她提出离婚请求。
3.法官说出“法律难容情”
由于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她与张某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且**审理查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此外,张某在婚前给付王女士彩礼钱不多,两人的经济状况良好。婚姻期间张某与他人**,王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离婚已无实际意义。同时,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虽然两人存在婚外情事实,但这些客观证据不能证明夫妻双方之间存在长期分居、共同财产未分割等事实。因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王女士**离婚属于法律规定的举证不能的情形中的“举证不能”。最终**判决驳回王女士离婚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民二庭副庭长孙宝义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重婚或与他人**;(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类似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