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出轨赔偿不离婚

2020年1月,王先生向****,称妻子和别人**,在他与妻子没有感情的情况下,向****离婚,要求妻子返还其在婚内支付的5万元钱,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0万元。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当即决定将王先生纳入财产刑的案件范围。**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妻子在婚后生活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有**等恶习,但并未对双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虽然王先生在婚前就已经有过出轨行为,但因其意志坚定地选择了离婚,因此驳回了王先生离婚请求。

**出轨赔偿不离婚-1

1.在婚前,夫妻双方就已经产生了婚内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在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完毕的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予偿还。但夫妻一方可以在对方已有合法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偿还债务或者主张权利。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而对配偶进行损害、**、遗弃等行为引起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抚养权益、精神损害赔偿财物损失等。由于婚内损害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条款,因此**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如果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受到婚外情感上的**或有婚外性行为,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物质损失赔偿等也不能被**支持。

2.婚前,双方共同财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

财产形式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如果夫妻一方所有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资金且无明确用途,在未办理产权登记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婚前一方所有且登记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取得了一定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基金;但是因赠与人和受赠人特殊情况无法取得该基金时,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享有法定的财产性利益,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基金份额而减少或消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婚前一方取得的现金奖励和赠与物品等有约定无效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双方都有权利要求返还共同出资设立起来的基金份额。

3.婚前,双方虽然有配偶,但在婚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共同拥有、共同经营经营等情形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婚后个人财产。因此,在判决前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但在婚后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在婚前,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以夫妻名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生活。

双方的行为虽然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但并不是真正的出轨。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在男女双方均具有过错时,过错方往往会获得更多财产份额。比如一方用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时,如果另一方有过错或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很容易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而离婚。此时如在诉讼中能获得较多财产份额,则可以获得较多离婚损害赔偿。

5.在婚后,双方虽未共同生活,但财产在婚后发生较大变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后,双方都有可能取得工资收入或者购买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这些收入、财产也会因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取得工资收入或者购买、使用了固定资产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收入,这就要求双方应当注意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等行为,法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免除其义务,这就需要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仔细分析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和原因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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