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昨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典对今后离婚和抚养孩子的问题都做了进一步规定,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中止妊娠”三个字还是首次出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条文里,这意味着该草案对于女方和孩子都有一定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减少离婚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侵害,草案还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及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内容的规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亮点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准予离婚。离婚后,无过错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补偿。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是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再回应、再完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理念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成果。

亮点2:单方可以撤销离婚登记

针对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单方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增加了一项可撤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单方或者他方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一)重婚或者与他人**;(二)实施家庭暴力;(三)**、遗弃家庭成员;(四)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六)因其它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民法典草案在这条中新增了一项可撤销的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精神受到严重**或精神障碍等,经有关部门通知后而不救治而使治疗、康复措施丧失或者减少作用的;配偶一方因家庭暴力等原因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其**属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并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情形。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无过错离婚者的保护,有利于保障无辜者在离婚后及时获得权利救济,维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3:夫妻一方有特殊情况需中止妊娠

对于正在进行的婚姻登记,我国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41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如果不自愿放弃妻子怀胎十月、生下孩子等权利的话,妻子就有权拒绝他的结婚登记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并未提及离婚时夫妻一方是否需要中止妊娠(或终止妊娠),而是直接提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抚养未成年子女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这意味着,夫妻双方结婚登记时没有“中止妊娠”这一权利约定。在法律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正常发生的。

亮点4:设立一个月冷静期

“为鼓励婚姻当事人积极离婚,减少冲动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草案婚姻家庭编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书面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届满继续分居满两个月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旨在鼓励离婚者积极离婚、理性办理离婚手续,给当事人留出一个冷静期来冷静思考、慎重处理,在这一个月里不要冲动。此外,草案还将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程序中“公告”制度扩展为“公告”期间。公告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亮点5:禁止“**离婚”对孩子影响更大

草案规定,离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振民介绍,此前关于“**离婚”的行为,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得离婚的内容,这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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