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女方索要赔偿

本报讯婚姻出现危机,女方**离婚。那么,女方在结婚后是否就可随意背叛婚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又该如何处理?昨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婚外情**案件。

婚外情女方索要赔偿

1、原告:丈夫与他人**

王某与原告王某的丈夫刘某结婚3年,婚后生下女儿。2010年6月,王某发现自己丈夫与别人**,后经其多次教育,王某向****要求离婚。刘某则认为,王某与他人**,对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成长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他不应该赔偿自己精神损失。刘某说,自2009年1月起,王某便经常与多人交往。王某曾向她提出离婚多次,但她坚持不同意离。王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有过一段婚外情。

2、被告:情难自已

被告李文(化名)称,自己与原告阿芳(化名)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相处,感情逐渐升温,并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2007年1月27日,他被**机关抓获并送往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法庭上,李文承认,其在阿芳与前妻离婚后有婚外情,两人有了孩子,他觉得自己是情难自已。但他辩称自己并无过错,阿芳也未提出离婚要求。

3、**判决

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离婚原因和赔偿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于离婚后不抚养孩子一方是否应赔偿抚养费的问题,双方都认为应由抚养费构成。那么,本案的焦点在于:首先,双方均认可未生育子女一方因抚养费****离婚,故在该案中,对于抚养费认定是否过高应依据双方离婚时对子女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综合考量。其次,对于是否存在婚外**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诉求应如何认定,该案中虽未查明在共**住期间,是否存在婚**婚关系发生过,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酌定以每月1000元为标准进行赔偿。

4、法官说法

婚姻不是儿戏,不应对配偶进行过分苛求。无论是夫妻一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还是因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均是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决定。如果一方擅自改变婚姻关系、损害夫妻感情,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权益。如果对方与他人**,这将是严重违***公德及公序良俗的行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应履行对子女抚育、教育、保护义务,一旦发现自己儿女与他人**还能再次怀孕或者生子时也应给予及时纠正、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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