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出轨的离婚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因双方缺乏对精神出轨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认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有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认定等问题,在实际离婚中往往被视为“家庭矛盾”而不被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导致了对精神出轨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上存在一定局限,其判决结果也往往导致夫妻财产和家庭成员权利救济上出现重大偏差。而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精神出轨等情形就可以实现对其精神出轨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建和完善。

精神出轨的离婚赔偿

1、背景

我国于1988年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确立之后,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逐步完善。然而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一直存在两大障碍:一是赔偿数额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的期待,二是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很多人民**难以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定夫妻对精神出轨是否存在过错。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种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或者与他人结婚生子的”。本案中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陈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张某且与张某**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生育有子女4人。

2、案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2016年1月生育一子刘某某(化名)。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一度破裂。因双方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共同认识,经**调解离婚,被告刘某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5万元及利息等财产折价款8万元给原告张某某。

3、法官的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因过错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是从无过错方角度考虑离婚损害赔偿应如何适用原则而作出的规定。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之适用,则应遵循其适用条件、赔偿数额、因果关系、过错程度、赔偿数额比例、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

4、法官判决理由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上的重大突破之一。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对这一类案件应当在判决中强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如何认定无过错方有过错、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承担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予以具体分析。

5、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精神出轨”引发的离婚诉讼。由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及有“非婚生子女”的事实;同时由于双方缺乏共同的夫妻意识,仅凭一方陈述难以确认该事实的真实性。人民**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精神出轨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对本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予以了最终认定。在该案中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精神出轨所造成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对夫妻财产造成影响的大小、过错程度、造成恶劣影响以及精神出轨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具体到本案就可以说属于精神出轨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形。而且对于精神出轨损害赔偿应当在精神出轨期间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但应考虑女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时所受人身、财产及家庭条件等因素而有所区别才能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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