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离婚的诉讼中,有很多人会提出离婚时要男方向女方提出财产分割要求,而这种要求往往不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审理婚姻家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定。”离婚有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或者名存实亡,因此离婚诉讼具有相当高的不确定性。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1、关于离婚的**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当事人自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离婚理由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这就是关于离婚**状提交期限的规定。确属难以挽回的夫妻感情案件,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见结婚和离婚都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才能进行处理的。那么离婚有没有毒?其实是在诉讼期间还是法定期间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受理案件以后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在离婚时,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男女双方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协议的,或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且遗嘱或赠与合同有明确的表示或者以本人名义生前全部履行一方义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对自己子女一方效力的共有财产,不得分割。但是,父母双方对子女有扶养义务而不进行共同赡养、抚养或者管理的除外。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仍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确定所有权归属,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中属于个人部分或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情况分割。
3、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把“原告诉被告应按双方协议分割”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之一。这种做法往往适用于无过错方。在此类案件中,对于原告提出的财产被分割以及在分割后无补偿等问题应当结合具体分析。在进行诉前财产**和离婚登记中,当事人要注意将财产**作为离婚时确认财产分割后产权归属关系确认的主要依据条件。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前财产**和离婚登记时一定要注意将财产**作为证据要求。在离婚分居期间发生变化财产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后再分居未满两年再申请**离婚。如在**判决离婚后发生变化财产分割后再申请****继续分割财产,人民**则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