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家暴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已经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和身体暴力案件了。它已经上升为我国法律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甚至已经上升到一个道德层面。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对家庭暴力都存在着非常严重现象,虽然法律在努力遏制着这种现象,但是现实中却又呈现出立法滞后、法律适用不当等弊端。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对家庭暴力发生原因缺乏认识、对法律制度不够了解等方面原因所致。针对这一问题在立法上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和对策呢?
一、立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特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明确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一是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明确定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夫妻名义实施的欺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进行经营活动”;二是家庭暴力有四个特征:其一:以殴打、**、残害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精神受到严重创伤;其二:辱骂、恐吓妻子或者伤害妻子;其三:精神控制和摧残等。在反家庭暴力法上一般分为五种行为模式:第一种是针对妻子未成年子女的侵害行为;第二是针对父亲、母亲侵害子女的行为;第三种是针对男性以及其他监护人侵害男性权益以及女性权益;第四种是针对女性以及其他女性不能归责于女性且由女性受到侵害时的一种侵害行为;第五种是针对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之间发生关系后产生的侵害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侵害婚姻家庭罪”和“**妇女罪”做了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不单单是一种侵害人与违法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形式及构成要件问题而已。
二、国家为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可以分为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的复合暴力。如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性暴力包括语言**等性暴力。对于施暴者以及受害者双方来说,往往他们是在受到伤害之后才知道法律对于自己的保护和施暴者身份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从而才会知道应该如何去应对这类事情。但是从现在来看大部分施暴者还只是处于受教育阶段,他们并没有意识到社会对于这种现象有多么严重。也因此会造成法律上对加害人和受害者双方并不能够做到同等对待。只有当社会上越来越多具有法律意识、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时,所有受害者才能真正懂得通过法律去维护自己权益和安全。
三、立法应从多个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
法律应当从多个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家庭暴力发生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原因两方面,从主观角度来看家庭暴力产生的客观原因是十分复杂的,甚至很多家庭暴力本身就是不存在的。从客观角度来说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观因素包括施暴者心理上的自卑感和对婚姻关系不满意等心理上原因。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还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在民事**中,往往又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代替。因此,在婚姻**中,当遇到家庭暴力时,除了**之外,还要注意收集其他证据帮助**查明事实**。由于家庭暴力常常涉及到侵犯**和伤害人身权利等行为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因侵权和故意伤害而遭受伤害或受到身体伤害的受害人而言,可以请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应该考虑受害者自身的需要及生活实际情况,尽量不向受害人收取过高费用。在法律层面上强调加害人要承担积极赔偿责任和积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减少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对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以及精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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