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如何留证据?这些方法一定要学会,关键时刻能救命!

据报道,2018年,我国每年有超过30万对夫妻分居,在女性被家暴的受害者中,80%以上的受害者是男性。家庭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对于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受害人应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保护自己。那么,遭遇家暴后如何收集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官提示:“为避免此类**发生后无法取证或无法确定施暴者而发生了**,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保存好自己受到家暴后被*扰、**等信息证据;二是注意保留家暴时的施暴者对自己实施家暴的现场、视频、录音等证据材料;三是注意保存受伤时现场留下的印记以及施暴记录等;四是收集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方在施暴者及其家属朋友和亲属所能提供的帮助、支持与鼓励等方面证据。”
一是要注意保留加害人的书面道歉书、忏悔书等材料。
这类证据往往能体现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在婚姻中也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因此,要注意保存好该材料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律师。另外,该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关系的重要证据。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被认定为“经常以语言暴力或者身体暴力威胁对方,以经常以暴力相向,持续时间长,对双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重婚罪”的被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双方之间存在上述家庭暴力关系。
二是要注意保留受害人的就诊记录、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予受理。在**受理后,当事人应当自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出具的加害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侵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不能出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形式以及具体内容。要注意搜集能够证明在生活中发生家庭暴力或者遭受家庭暴力者*扰、**甚至利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存在的各种细节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情之间存在关联性或者因果关系等其他情况后,才能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的有力支持依据。
三是要注意保留施暴者对自己实施家暴的现场、视频、录音等证据材料。
施暴者实施家**为时,要注意保留受伤时现场留下的印记以及施暴记录等。对于无法拍摄的,可以到**报案;对于无法确认的,可以由受害人到医院就医,并要求医生出具证明。受害人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留好自己受伤时的现场留下的印记以及施暴记录及相关视频资料。对于施暴者实施家**为后与受害人的通话内容,在确认通话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可结合该通话内容确定施暴事件发生与反家暴斗争中发生在一起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此外,可以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拍摄对方施暴的过程,并对被侵犯人格权的当事人作出侵害行为后其人身安全信息进行审查确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提供有力证据证明。
四是要注意保存受伤时现场留下的印记以及施暴记录等。
对于家庭暴力的受伤,受害人应注意保存施暴时留下的印记以及施暴记录等。例如,在家暴过程中受伤的痕迹,一般应及时就医,留存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等;而施暴记录是指受害方或其亲属等,就发生冲突时所做了哪些行为的记录,以证明自己在家中的暴力行为,例如,在家暴过程中,经常是受害人先动手**,然后才动手**。此外,还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暴力过程。但应当注意:拍摄照片时应尽量选取清晰完整的照片,否则很难证明真实发生过殴打案件;而施暴记录则可以证明家暴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建议受害人在保存好上述证据材料以后及时报案。
五是收集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方在施暴者及其家属朋友和亲属所能提供的帮助、支持与鼓励等方面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属可以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伤情鉴定申请便利等服务。”由此可见,妇联系统要充分发挥妇女维权职能作用,为遭受家暴的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并主动提供各项帮助,从而减轻丈夫的暴力行为给家庭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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