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车主因买卖小客车指标被起诉,法院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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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详细介绍

北京一车主因买卖小客车指标被起诉,法院判决:败诉!

买卖北京小客车指标**案件

【案例】

王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6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小客车。该车登记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2020年1月,北京市**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京公交(通)认字第005号《机动车检验标志》,认定涉案车辆逾期未检验。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王某、刘某某先后向刘某某指定的他人分别购买了3个小客车指标,并将购买的指标转让给了李某等人。后李某等人在明知涉案车辆逾期未检验的情况下,仍通过中介机构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一户。赵某一户支付上述费用后,由中介机构为赵某一户代持涉案车辆的***码,但并未实际使用。截至2020年初,经北京市**局交通管理局核查确认,涉事车辆已连续4个记分周期内均处于满分状态。2020年2月底,王某某得知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客车被**机关查获,遂诉称其丈夫因买卖北京的小客车的指标而被处罚,故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及相应利息。

【审理】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许可制度"。依据该条规定,国家赋予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申请取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货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轮式自行机械车准予上路行驶的权利。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的驾驶证,驾驶相应的机动车。因此,对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申请获得相关机动车的驾驶证。而作为自然人,虽然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条件,但基于民事主体身份,亦有权依法享有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本案的当事人即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2019年6、7两个月间,曾委托中间商购买过三个***的小轿车。其中两个***系从其他车主处转手而来,另一个则是在没有办理任何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就被中间商以20万的高价倒卖给他。对此,原告并不知晓。据此可知,在原告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交易标的物的情况是明知的。现中介公司将原告所购之小车转手卖出,且获利颇丰,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要求退还购车款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的瑕疵说明不明显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瑕疵,使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履行能力而购买标的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善意相对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就本案来看,如果能够认定王某某夫妇存在恶意隐瞒行为的话,那么即使不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也是合理的。但是结合具体案情来看,不能仅凭借一个简单的表象来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或显失公正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合同生效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确定。"由于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是对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而是针对特定情形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一种补偿性的制裁措施。因此,《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所指的"善意相对人",应当包括那些虽不知悉标的物存在的瑕疵,但却因为信赖对方而不愿行使撤销权的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这种情形,即便标的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便难以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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