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刘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的一套自有住房出售给王某,成交价为人民币300万元。后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因王某未依约支付房款,2020年6月30日,刘某将上述房屋委托他人销售并收取了购房款。后刘某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令其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是其在2016年购买,当时该套房屋的房价仅为100余万元,且其自认已履行完合同义务。现涉案房产已升值到500多万元,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另外,本案所涉及的是赠与行为还是买卖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构成赠予关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本案是否系赠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对"赠与人可以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赠人为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抚养义务;(三)遗嘱或遗书指定只归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所有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四)其他不符合法定义务的情形。"之规定进行了明确。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该份《房屋转让协议》并未对标的物交付时间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其次,在合同生效条件上,《房屋所有权证》虽载明于2018年1月16日,但直至2020年才取得,而在此期间,涉案的房产已经增值至500多万元。综合以上因素,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赠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