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牌背户反悔案例
北京车牌背户反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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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6年8月,李某与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用该公司一辆轿车用于经营,租金每月5000元。2016年9月,李某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支付了1万元租车押金。后双方未再履行合同,故2017年初,王某将涉案轿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因涉案车辆系京牌,且已使用2年以上,故2018年6月,王某个人名下又新登记了一部京牌小汽车。同年10月,李某某通过中介机构购买并办理了上述两车的过户手续。之后,李某某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共计40余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等。2019年3月,经中间人张某某居间介绍,张某某与李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某代持上述两车号牌的指标,待2020年12月底前将其中一部车辆的指标转移至张某人名下,届时由对方继续持有该部车辆。同时,双方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相应损失。2020年4月初,在收到相关费用后,张氏父子二人分别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自愿放弃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同日,二人为此签订了《机动车登记证书》。2020年7月底,经中间人和原车主同意,张氏父子二人共同办理了上述两部车辆的转移登记。此后,二人的资金往来均发生在这一时间段。直至2021年底,因疫情防控原因,原车主无**常营业,导致其无法按时缴纳尾款。在此期间,双方曾就此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但截至目前,双方仍未能就尾款金额、付款时间等问题达成共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年初,原告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对被告提**讼。现依法提起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车款40余万元;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50万余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4.如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则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资产。
5.本案所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均由被告负担。
6.如果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或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上请求予以调整或者增加。
7.如涉及刑事犯罪,请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二、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此,对于当事人约定的"租金到期自动结清"条款,不能认定为有效。而关于"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1〕442号)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不予支持";参照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媒体问时表示:"对于自然人以给付定金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买卖合同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可见,"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一般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即使当事人与他人达成了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也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受让人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