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上告摇号部门,结果却遭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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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上告摇号部门,结果却遭反诉!

北京人上告摇号部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2022年9月14日发布消息称,因认为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下简称"摇号办")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名下京牌机动车未及时办理更新登记、连续两年无法取得更新指标,王先生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诉至**。

据悉,该案已受理,将于近期开庭。

王先生诉称,其于2016年开始通过摇号方式获得京牌机动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时进行车辆检验和交强险等保险。2019年12月,其收到短信通知,由于名下京牌机动车自2018年起连续2年未办理更新登记、连续3个自然年度不能取得更新的指标,故需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此后,他多次与"摇号办"协商,但对方始终不予解决,且态度恶劣。2020年1月起,"摇号办"不再与其主动联系。同年4月,王先生向**机关报案。后经查证,2020年1月至5月间,共有655名符合条件的市民的京牌机动车的《免检标志》被依法注销。

为此,王先生将北京市交通委诉至**,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王某名下京牌小型载客汽车实施违法限制措施,恢复对其的车辆使用状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摇号办"辩称,涉事车辆为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4***2017)等相关规定,该车应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及安全性能检查。而2019年至2020年间,该车并未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此外,《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对于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在用私家车,不得设定其他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因此,在涉事车辆逾期没有完成检验的情况下,"摇号办"从未作出过限制使用的行政行为。

最终,昌平**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市交通委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上述行政行为,并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律裁判,现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前款规定的程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并将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违法行为人以打击报复的机会"。

本案中,市交通运输委会同**交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实施了多项便民利企政策,如放宽了新能源小客车不受限行区域、优化新能源小客车通行规则、简化办事流程等。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

一方面,市交通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了针对特定车辆的便利化政策,但这些便利化政策的落实也需要****部门的配合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另一方面,如果仅靠市交通运输委一家单位来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不仅会增加政府的工作量,而且也会影响政府的整体形象。

在此情况下,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理应对下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来看,市运输服务中心在工作中存在怠慢推诿的情况。

首先,在收到车主投诉之后,并没有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反而是在车主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才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此事。

其次,虽然市运输中心曾出具证明,证明涉事在京注册的小客车不存在逾期未检问题。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对相关车主不予处理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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