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家暴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事情,那么夫妻俩打架算家暴吗?如果夫妻俩打架,属于家暴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
1、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实施家庭暴力,但没有构成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的。
有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家暴,如性格、地位、家庭背景、个人性格等等,但是由于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在客观上不具备犯罪的基础条件和必要条件。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因矛盾和家庭暴力而导致的暴力行为,才构成家庭暴力。如双方当事人是因家庭矛盾而产生暴力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在产生矛盾之后,发生的暴力行为。所以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家庭暴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二)正在进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家庭暴力;(三)因受到家庭暴力影响,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或者正在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规定中便可看到没有家暴罪这一前提条件。当然如果夫妻俩在矛盾激化后故意制造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行为则也可以认定为**。
2、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身体、精神等方面遭受到伤害却无维权能力。
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精神等方面伤害,可以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仅以身体侵害他人身体权利,而不是以精神侵害他人人格权。例如有的人不去医院检查身体,就以为自己身体好了,不会去伤害别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员应该积极寻求医疗帮助,否则受伤害方将因精神上遭受到极大**和痛苦,无**常工作和生活。所以在受伤害方选择**时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或者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规定。
3、即使有伤害发生,受害者依然没有寻求救济。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果有伤害发生,即使受害人受到伤害或者正在遭受暴力,受害一方仍然没有向**机关报案的,**机关也不能以“家庭暴力”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这类案件的规定非常简单,只要对家暴进行行政处罚,家暴施暴者就会受到相应法律处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属有要求**机关处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属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且正在向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提出请求的,依法受理并处理。
4、家暴受害一方因受到家庭暴力侵害而**选择离开家庭或者去医院治疗时,家暴受害一方又因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援助而寻求救助,最后造成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受伤害而无经济收入以及名誉等社会评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因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其**属、**机关、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要求赔偿。受害人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令有效期的,人民**应当在受理后3个月内作出决定。
5、受害人请求撤销、变更或者解除家**为而人民**不予支持并不予执行。
受害人撤销或者变更其行为的,应当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受害人因受到家庭暴力正在遭受人身伤害的,其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难以实现时,可以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和依据应当充分。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受害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家庭暴力行为的请求往往是不合法的或者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