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责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夫妻一方的配偶负有对子女抚养、履行赡养义务、抚养子女及照料老人的义务等。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的范围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以及相互之间、夫妻之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对共同承担的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免除。
(1)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成年人所负的债务,由其法定代理人、**属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人来承担。
对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属,是指除配偶之外的人与其共同生活的公民及其父母,但未超过60周岁的居民。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从结婚到离婚期间发生在夫妻之间。但是,在发生于夫妻中间之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重新取得配偶身份前的婚姻双方之间。
(2)有扶养能力的人不负担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负担老、弱、病、孤、妇等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对生活困难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关心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婚姻法》第***规定:“成年未婚或者不具有劳动能力、经济困难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子女,对于老年人,应当慰藉他们,照顾其生活。对不能**生活或者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老年人,由其兄或者姐代为照顾。”《婚姻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有支付抚养费和照顾老年人起居生活的义务;赡养人应履行对父**女随妻入室或者在丧偶后长期居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等义务。”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负医疗费用,另一方不同意维持医疗关系而另一方请求支付相关医药费,人民**不予支持。
这里所说的重大疾病,不包括因一方患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是夫妻最基本的权利,而疾病本身却只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一种手段。所以当对方因疾病导致不能履行夫妻义务时,另一方应该以夫妻义务为前提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应由谁来负担这笔医疗费,由谁来承担医疗费支付义务等等。
(4)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与照顾老年人、抚养子女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混合在一起计算的债务。
上述类型的债务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予以区分,对于无过错方,则另一方在获得相应补偿后也有权在共同债务中受益,当然,其补偿应从对夫妻双方所负有法定责任及应尽道德上或法律上义务所受承担之金额中确定。这种计算方式不利于维护一方权益和社会道德风貌。同时,也可能造成一方利益受损而逃避债务者钻空子。
(5)夫妻为其他共同生活或者为个人义务,而超出本人能够控制数额举债所负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夫妻一方为了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在外偷尝**。如果夫妻关系破裂以后,就会在外寻花问柳。为此,必须将上述个人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一方明知对方有**、吸毒等恶习而与之交往而仍为之提供条件及其他资助或帮助等情形,不属于共同债务;对于一方与第三人合伙经营等行为所负之高额债务,只要夫妻双方能够控制数额范围内就应认定为夫妻中配偶一方所负之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