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在伤害严重的情况下,不仅会造成身体的损伤及心理上的伤害,而且会给受害者造成心灵上的伤害甚至是精神上的伤害。对于家庭暴力如何分割财产,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个关键问题。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无法确定财产归属和分割财产范围,导致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财产。
一、《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得到有效分割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尚未得到有效分割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婚前个人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属于军人的军产和居民的私人物品;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尚未得到有效分割的是军人的军产和居民的私人物品。
二、离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不成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也就是说,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的,一般不发生效力,如果双方确实没有协议离婚,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离婚时的情况而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协议或者人民**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如果双方要求继续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升级并进入诉讼阶段时要积极向**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问题,而在离婚时**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不予处理,此时是对受害方正当权益的损害保护。
这就要求人民**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共同共有物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离婚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富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离婚时应当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其他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所以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问题而将其共有财产用于婚后购买房产等其它个人财产的,在诉讼中人民**可以在离婚后请求以自己的房屋为限进行赔偿。
四、家庭暴力的发生造成损害后果之后如何赔偿?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财产或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受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如果受害人没有相应的赔偿款的话,则其可向**提起离婚诉讼。
五、《婚姻法》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所作的规定。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受到**、遗弃的,另一方请求分割该方持有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的一半。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应当协助。协助的方法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协助。协助应当及时而有力。3、《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约定不成的,各自所有,可以协议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