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程度才属于家暴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诉称,2020年4月9日,其与被告陈某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后李某提出离婚,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诉至**。

什么程度才属于家暴

一、**判决离婚

**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双方同意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李某要求离婚,**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者暴力的施暴者,应当对家庭暴力的发生及对双方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被告陈某自愿要求原告李某继续共同生活、给付赡养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二人在结婚前就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在结婚后多次发生争吵。但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判决双方离婚。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自由的基础。

四、案例分析

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于2020年12月1日施行。

五、法律释明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陈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但其行为发生在婚后两年期间,系发生在双方**关系期间,因此李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时候,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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