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我国是家庭暴力受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长期的家**为中,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着身体、精神和情感等多方面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是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具体哪些主体有权对家**为进行行政处罚呢?有哪些处罚措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家庭暴力行为中,对于有家**为的主体,《反家暴法》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制止家暴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制止家暴工作职责。《反家暴法》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制止家暴工作机制,并明确具体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机关报告。对于实施家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停业整顿4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治安管理处罚。另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向**机关报告,并为其提供庇护场所等必要的救助;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将情况向**机关报告;告诫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将其通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并将情况抄送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除此之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行为时都应当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二、具体主体的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在处罚的主体上,列举了家庭暴力行为人以及相关的行政主体,包括了**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这些行政主体除了承担对家暴受害人的救助职责外还负有管理职责。同时其他单位都是参与到反家暴的工作当中,他们对家**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报告等职责。《反家庭暴力法》中有这些行政主体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了行政主体主要有:**机关。其在该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或者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制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及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经营者财物扶持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等。
三、当事人受伤害后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申请**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当事人也可以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求助。对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属、**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监察组织和救助管理机构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四、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家庭暴力”或者“遗弃施暴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以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作为判断标准,其中明确将“造成”界定为加害人“实施”了暴力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施暴人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反家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或者精神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机关报案,**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给予处理;对受害人不利的,受害人可以向****。《反家暴力法》同时规定了对于家庭成员之间施**为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是并没有明确加害人及受害人的法律责任;对被家暴对象所受伤害也未作出任何保护或者救助措施;受害人在**离婚或遭受伤害时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去主张权利。因此《反家暴力法》的施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受害人只能向**申请认定为“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