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男女**引发的**越来越多。据统计,北京地区此类案件的数量已经达到八成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是法律难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为了寻求**而单独或与其他异性**时所给予补偿的方式都有可能是非法的。如果出现争议的是**借款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争议不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与另一方存在长期经济、共同生活关系等事实性关系并在恋爱期间对另一方进行赠与或共同经营时形成赠与关系的话,且该赠与或共同经营与一般的借贷有明显不同之处。
1、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贷人可以单方主张借款,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借贷行为发生在双方**期间时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而**与其**期间赠与或共同经营的性质和借款没有任何区别,即使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也仅限于**之间约定的债务和以双方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负的债权。也就是说,**单独或者与另一方以**为目的所负债务,如果不能证明是双方共同生活或感情不和时,不应得到**支持。至于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其他情况下,虽然借贷发生在**期间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使没有借据也不能证明该金额属于婚内赠与或者共同经营所得之事实。如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仍然**,此时基于**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事实性关系而涉及另一方个人利益或者为第三人牟取经济利益时,在此情形下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来认定。当然,如果双方有固定的收入且是合法经营所得的前提下不应再主张借款。
2、在共同经营关系中,夫妻一方应当承担出资义务。
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有共同出资行为,则属于共同共有。同时,在经营活动中出资人仅为一方,而非由债权人全部承担。而对于被赠与一方来说,赠与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赠与关系是当事人基于对对方赠与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意思表示,是指赠与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自己对物或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个人法律行为。而被扶养人是需要提供适当经济来源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一般情况下,赠与关系中赠与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对财物进行处分,但被扶养人只需对自己具有经济来源且不需要偿还该财物就可以获得一定数目的金钱。而被扶养人如果没有偿还能力需要偿还部分则属于个人财产。
3、当借款事实发生后,如双方约定在一年内还款的,则该约定应认定为法律上的有效约定;
如一年后双方均未还款的,则应当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按照实际的借贷数额返还。在实践中,部分经济实体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如果经济实体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往往约定分手后,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认定该笔款项系男女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存续期间所给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况下,配偶一方请求出借人返还借款的权利并不受影响。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应当予以支持:(1)一方或者双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2)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与他人**并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